續~領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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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下午2:50 開庭!
我們一共六個人出庭~公婆、老公、我、兩個孩子
小嬸也要出庭…
法官說~社工訪視後,我們各方面都是適合收養兩個孩子的!
孩子也都希望被收養
但…在法律上還是需要生母同意…
小嬸怎麼會同意!?
開庭10分鐘後~小嬸才出現!
唉~
看著她…說著讓法官不知如何下筆的理由…
我除了生氣!更多的是…同情~
狹窄的心胸…真的會把人困在地獄裡!
唉~~
萬一她不同意怎麼辦?!
我…已經盡力了!
其它~交給老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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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養契約書範例:
收養契約
張大公與趙小玉為夫妻,願共同收養李逵、王季所生之子李二寶為養子。雙方喜悅,依法訂立本收養契約。
收養人張大公 民國年×年×月×日出生 住×市×街×號
收養人趙小玉 民國年×年×月×日出生 住×市×街×號
被收養人李玉寶 民國年×年×月×日出生 住×市×街×號
法定代理人李逵(應得父母、配偶同意者則書同意人)住×市×街×號
法定代理人王秀 住×市×街×號
中華民國 ×× 年 ×× 月 ×× 日
三、收養之認可
認可的法院:
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,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
聲請認可的人:
由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共同具狀聲請。聲請狀向法院購買,一份新臺幣 3 元,裁判費新台幣 1,000 元。狀內把收養人的經濟能力、品行、健康狀況等說明清楚最好。
隨聲請狀附交的文件:
1.收養契約書。
2.收養人、被收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(戶籍謄本)。
3.未成年人被收養時,收養人應提出職業、健康、財產及無犯罪紀錄證明文件。
4.被收養人有配偶時,其配偶之同意書或不能同意之證明文件。
5.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同意書。但本生父母礙難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6.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,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。
7.外國人委託他人辦理時的授權證明、家庭調查。
上述文件在境外作成者,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;如係外文,並應添具中文譯本。
法院的調查:
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,法院應調查當事人確有收養及被收養的意思,以及收養人的品行、能力,是否對被收養人不利,是否合於法律規定,同意有無欠缺,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,成年人被收養時是否於其本生父母不利,均合於規定方始裁定認可。
認可裁定送達:
十日內無人抗告確定後,聲請人可聲請發給確定證明,持裁定及確定證明,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,收養手續就完畢。並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,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,不受影響。